一、 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范围
城市棚户区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包括集中成片和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和城中村改造等类型。
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二、 城市棚户区改造方式
城市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
三、 棚改政府购买服务
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或筹集安置住房、货币化安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工作,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办,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工作模式。
(一)棚改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 府可授权棚改主管部门作为购买主体。
(二)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2. 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3. 具备提供棚改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在参与棚改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通过年检(报)、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获得3A级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棚改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6.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三)棚改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列入棚改计划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项目;
2. 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货币化安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
3. 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4. 根据国家和省规定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其他项目。
(四)棚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
1. 居民棚改意愿入户调查;
2. 棚改项目涉及的各项前期工作;
3. 棚改项目的征地拆迁服务;
4. 棚改安置住房的筹集(包括新建、购买、租赁、改扩建、货币化安置等方式);
5. 棚改片区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